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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汽車要承擔的責任
  承租人在車輛輛正常維修、保養、年審和保險由租賃公司負責。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按《車輛使用手冊》操作及保養。在出車前,必須作常規檢查,如機油、剎車油、冷凝水、輪胎氣壓和燈光等,若發現問題,須速送中心指定的維修點維修,否則後果自負。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義務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車及其有關的證件,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公司為止。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公司及有關部門。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允許有損害本中心租賃汽車所有權的行為。
  1、對租賃的車輛不得轉讓、轉租、銷售、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租賃公司所有權行為。 
  2、不得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3、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違法亂紀活動。 
  4、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關閉、停産、被兼併或破産時,除租賃公司外,其他債權人無權處理租賃公司租出的車輛。 
  5、未經租賃公司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不得改裝或加裝車內結構。
屬承租人的責任人引致發生事故、損傷、死亡、遺失及被盜等時,承租人應向租賃公司如實報告並支援營業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規定如下: 
  (1)、車輛的證件及資料如有損缺、丟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和費用,同時還須承擔自丟失證件之時起至補證完畢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對發生事故的賠償,承租人承擔保險公司規定不予賠付的而實際需支出的費用,心臟承擔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 
  (3)、車輛被盜、被搶時,承租人要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金額賠償給本中心;承租人還須承擔失車後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50%的租賃費用;辦理索賠時承租人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出險報告單等證。發生事故後,承租作必須馬上通知有關部門和租賃公司並保護好現場。承租人自行負擔租賃車輛的燃油、過橋費、保管費等消耗費用。承租人在租車期間,租賃汽車發生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都要馬上向租賃公司報告事故的情況,並提供有關所需的資料證據。 
  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租賃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人按所拆零件價的2~3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産生的一切責任。 
  租車期內,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馬上停止駕駛,並通知租賃公司。同時,還應遵從租賃公司的指示。 
  由於不可抗拒的災害而造成租賃車輛的損失,承租人則應馬上通知租賃公司並將汽車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
租賃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一、保證車輛租出時性能良好,備胎、隨車工具等齊全有效,並與汽車租賃人交接清楚。
  二、負責有關規定的車輛各類保險、各類稅費及管理費。 
  三、負責對租出的車輛進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養。 
  四、負責對租出車輛到指定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 
  五、協助汽車租賃人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租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溫州市現有多家汽車租賃公司,其經營形式、租賃車種、服務內容都有所差別。有的公司提供的是一年以內的中高檔車,也有的以閒置車輛用來租賃。在租車前,要先了解租賃公司可供車的車型、車況,以確定是否為己所需。然後,諮詢各家的租賃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證件、押金等情況。租車所需的證件一般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及駕照,租金通常是預先支付, 而不是從押金中扣除。
汽車租賃基本常識
  租賃是以支付(或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或讓出)一項資産的使用權的經營業務。租賃有兩個基本的當事人,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謂出租方即將其所擁有的資産出租給他人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所謂承租方即指從他人手中租用資産的單位或個人。租賃一般是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實現的。租賃契約即規定出租人在一定的時期內將資産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的一 種協議,即租約。 按與租賃資産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歸屬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形式。 
  一、經營租賃主要是為滿足經營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要而發生的資産租賃。 
特點: 
  1.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際並未轉移,租賃資産的所有權最終仍歸出租方所有。
  2.出租人一般需經過多次出租,才能收回對租賃資産的投資。
  3.經營租賃期限相對較短,一般不能延至租賃資産的全部耐用期限。
  4.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將設備退還給出租人;或可根據一方的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二、融資性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特點:   
  1.出租方仍然保留租賃資産的所有權,但與租賃資産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
  2.租約通常是不能取消的,或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取消。
  3.租賃期限較長,幾乎包含了租賃資産全部的有效使用期限。
  4.在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只須通過一次租賃,就可收回租賃資産的全部使用投資, 並取得合理的利潤。
  5.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有優先選擇廉價購買租賃資産的權利;或採取續租方式;或將租賃資産退還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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