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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基本常識
中國·溫州交通網 http://www.wzjt.gov.cn 來源: 發佈時間:2006-09-22
  租賃是以支付(或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或讓出)一項資産的使用權的經營業務。租賃有兩個基本的當事人,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謂出租方即將其所擁有的資産出租給他人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所謂承租方即指從他人手中租用資産的單位或個人。租賃一般是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實現的。租賃契約即規定出租人在一定的時期內將資産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的一 種協議,即租約。 按與租賃資産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歸屬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形式。 
  一、經營租賃主要是為滿足經營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要而發生的資産租賃。 
特點: 
  1.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際並未轉移,租賃資産的所有權最終仍歸出租方所有。
  2.出租人一般需經過多次出租,才能收回對租賃資産的投資。
  3.經營租賃期限相對較短,一般不能延至租賃資産的全部耐用期限。
  4.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將設備退還給出租人;或可根據一方的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二、融資性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特點:   
  1.出租方仍然保留租賃資産的所有權,但與租賃資産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
  2.租約通常是不能取消的,或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取消。
  3.租賃期限較長,幾乎包含了租賃資産全部的有效使用期限。
  4.在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只須通過一次租賃,就可收回租賃資産的全部使用投資, 並取得合理的利潤。
  5.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有優先選擇廉價購買租賃資産的權利;或採取續租方式;或將租賃資産退還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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