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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先生/女士:
在投訴諮詢交通方面有關問題之前,請您先詳細閱讀一下“投訴諮詢須知”欄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向溫州交通局執法辦公室投訴或局紀委舉報。
(一)認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規範性文件侵犯或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認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侵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等證件而遭交通管理部門拒絕、不予答覆或拖延超過期限的;
(六)認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的;
(八)發現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或不出示證件、不按法定程式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已被受理的,不能依照本規定投訴諮詢。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或者諮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諮詢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於可以投訴舉報的範圍;
(四)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交通局及其所屬機構或者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本規定自頒發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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