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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農村客運班車養路費等公路規費實行優惠的通知
浙交〔2004〕428號

(2004年10月13日   省交通廳   省財政廳   浙交〔2004〕428號)

  為減輕農村客運班車經營者負擔,加快城鄉客運一體化步伐,方便農民出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縣級區域內的農村客運班車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等公路規費實行優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路規費優惠範圍
  1.對縣(市)區域範圍內鄉鎮之間、鄉鎮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間運作的班車(即農村短途客運班車),以及專門用於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農村客運班車,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實行全免。
  2.對縣(市)區域範圍內由縣城始發至鄉鎮、行政村的虧損或保本經營的班車(包括已實行公交化改造的城鄉短途客運班車),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實行減半徵收。
  3.農村客運班車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和站務費給予減免,減免標準由市級交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決定。
  二、上述優惠政策自2004年11月份起實施,暫定三年。
  三、辦理程式和規定
  1.符合上述條件的車輛由車輛單位(車主本人)提出申請(附件1、2),並提供相關材料(見附件説明),經縣級運管稽徵部門審核後,由市級運管稽徵部門核準並報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廳運管局備案(含有關資料,審核表必須是原件)。
  2.要求全免養路費等公路規費的申請可隨時提出,運管稽徵部門隨時辦理;要求減半徵收養路費等公路規費的申請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運管稽徵部門每年辦理一次。
  3.符合減免養路費等公路規費條件的車輛,在未按規定核準前,仍按國家、省原有規定繳納公路規費。
  4.經核準享受公路規費優惠政策的車輛,營運性質、營運線路一旦改變,不再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並自改變的次月起按國家、省有關標準繳納公路規費。   
  四、各級運管稽徵部門要嚴格掌握審批條件,公開辦事程式和審批結果,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擅自擴大優惠範圍,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監管,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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