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省交通廳 省財政廳 浙交〔2004〕525號)
2004年開始,根據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交通規費資金拔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建字〔2004〕73號)規定,交通規費撥付方式進行調整,省拔給各市、縣(市、區)公路部門使用的人員經費由省財政廳、交通廳聯合下達,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各市、縣(市、區)編制公路養路費支出預算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委、交通部、財政部《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87〕交公路字64號)和省財政廳《浙江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97〕財工137號)執行,交通局機關經費不屬於公路養路費的支出範圍,其經費應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