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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暫行管理辦法
省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2005〕8號

(2005年2月5日省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2005〕8號印發)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5〕1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農産品流通,減輕農業生産經營者的負擔,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鮮活農産品是指本省生産的新鮮蔬菜瓜果(含鮮果、鮮食用菌、鮮竹筍)、鮮活水産品、活畜禽、生鮮蛋、鮮肉、鮮奶(未經加工)。
   第三條  裝運上述鮮活農産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貨運車輛(含冷鏈、藏車),憑農業或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動植物檢疫證書或鮮活農産品(指不執行檢疫的生鮮蛋奶、鮮活水産品、鮮竹筍、鮮板栗等)産地證明,免費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內的收費公路(含橋梁、隧道)。
   第四條  運輸鮮活農産品的混裝車、裝載核載噸位或有效裝載空間在70%以下的鮮活農産品貨運車輛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  出具證單的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開具證單,填寫內容必須如實完整,實行一車一次一證單,不準重復使用。要遵循起運地(或産地)簽發原則,不得異地簽發。
      第六條  公路收費站(點)應按規定對運輸鮮活農産品的貨運車輛核檢證單,核實後加蓋“通過”印簽免費通行,不得刁難。對有弄虛作假嫌疑的車輛,可以對運輸産品進行核實。證單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齊全的,按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七條  享受鮮活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貨運車輛駕駛員或押運員在經過公路收費站(點)時要主動出示證單,並配合公路收費站(點)做好運輸産品的核實工作。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逃避車輛通行費或屬假證單的,經核實後,要補交車輛通行費,並記錄車輛通行檔案,不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第九條  公路收費站(點)在核檢運輸鮮活農産品時必須確保車輛暢通。若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運銷者經濟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級交通、農業、林業、漁業、糾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配合,積極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級農業、林業和漁業部門要實行合署現場辦公,為車貨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糾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實施“綠色通道”政策中的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主管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已開通的國家級、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不變,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柑桔運輸“綠色通道”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浙江交通20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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