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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主要職能的通知
省交通廳浙交[2005]85號
(2005年4月6日省交通廳浙交[2005]85號)
  
     根據省編委辦《關於印發〈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浙編辦〔2004〕12號)和省交通廳《關於調整省交通廳內設機構和廳機關各處室、省公路局、港航局、廳運管局、質監站主要職能的通知》(浙交〔2004〕278號)精神,省港航局提出了主要職能的細化意見,經廳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施行。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路交通建設和養護、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檢驗、水路運輸、港口、航道、水路規費稽徵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受委託起草行業管理法規、規章草案。
     二、參與編制全省航道發展、港口佈局、水路交通建設、水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全省水路交通建設、養護、稽徵、運政、港政、海事、船檢等年度計劃草案,承擔規劃、計劃的實施以及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三、承擔全省水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參與或受委託組織交通部、省發改委批復的水路重點工程的前期工作和交、竣工驗收;負責除交通部、省發改委批復的水路重點工程項目以外的水路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和交、竣工驗收。
     四、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船舶、海上設施和船用産品的法定檢驗管理。管理全省船廠、船舶設計單位和船舶技術仲介服務機構的上述法定檢驗受理條件;管理全省船舶和船用産品的圖紙審批、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舶焊工等特殊工種的考試、發證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省水路運輸、港口和水路建設安全生産的行業管理。負責省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監督、危險貨物管理、船舶管理、船公司SMS管理、通航管理和船員管理工作,指導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擔全省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維護水運市場秩序。管理全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經營行為和運力;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省重點物資、軍事物資、搶險救災物資和新老兵、節日旅客的水路運輸工作,對全省重點物資和緊急水路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七、承擔全省港口的行業管理。制訂全省重要港口名錄;承擔全省港航設施使用岸線的審核管理;管理全省港口經營和港口理貨的市場準入以及港口經營行為;指導全省對外開放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監督、協調引航行政管理;指導、協調疏港工作。
     八、承擔全省航政管理和航道及航道設施的管理養護。管理全省臨、跨(攔)航道建築物通航標準和技術尺度要求、內河干線航道綠化和船舶流量觀測;組織編報幹線航道技術等級;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管理和航運有關的事宜。
     九、編報水路行業的財務、統計等各項報表。
     十、承擔全省港航事業規費的徵收、稽查和使用管理。負責規費票據管理;辦理港航事業規費減免的審查、報批。
     十一、推動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科技、設備、資訊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港航系統和水路重點工程科技項目的開發、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負責水上企業的技術改造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職工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水路交通建設、養護、船舶檢驗、海事、航政、運政、港政、稽徵等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專業培訓,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職工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創建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路交通行業行風建設的監督、檢查。
     十四、參與水路戰備項目的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完成水路交通戰備保障任務。
     十五、承擔省港口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浙江交通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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