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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業安全事故及險情報告管理辦法
浙交〔2004〕493號

2004年11月15日   省交通廳   浙交〔2004〕493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業安全情況,妥善處理交通行業安全中的事故及險情,做好交通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全省交通行業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險情或自然災害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像是本省範圍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以及各運輸(港口)業戶、公路水路工程施工、養護等單位和個人。在浙外省相關單位的事故及險情報告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   日常報告範圍

    第四條   日常報告指根據國家、部、省及行業管理部門要求需上報的月報、季報或年報,以及重大節假日、季節性等特殊時段的資訊報表等。

第三章   一般報告範圍

    第五條   遇險人數1至4人,或一次死亡(失蹤)1至2人,或一次重傷3-9人的事故,或無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道路、水路運輸事故,或重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事故,或重大車(船)火災事故,或因發生公路塌方等造成國、省道交通中斷情況(估計在3小時以內的),或涉及1至4人的旅客集體中毒事件。

第四章   緊急報告範圍

    第六條   水運交通險情及事故緊急報告範圍
    (一)遇險人數5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或死亡(失蹤)重傷人數合計10人及以上的水運交通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體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運輸的事故;
    (四)客船、客滾船、客渡船、油船、化學品運輸船、沿海5000噸以上貨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嚴重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嚴重污染水域的事故和險情;
    (五)港、站、碼頭等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各類險情、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或易引發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時上報的重要情況。
    第七條   道路運輸行車安全險情及事故緊急報告範圍
    (一)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傷人數合計1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運輸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體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的運輸事故;
    (四)發生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放射、爆炸品等)運輸翻車或泄漏的事故;
    (五)客運站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各類險情、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或易引發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時上報的重要情況。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險情和事故緊急報告範圍
    (一)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傷人數合計1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及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養護安全或品質安全事故;
    (二)因公路塌方或橋梁倒塌等發生國、省道幹線造成重大交通中斷(估計要3小時以上)的事故。

第五章   報告內容

    第九條   一般報告和緊急報告內容
    (一)險情及事故發生的單位〔或車船號碼(設施名稱)、所有人及經營人〕、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險情及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
    (三)險情及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險情及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險情及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如車(船)型、車(船)的基本狀況、核定人(噸)數、實載人(噸)數、經營線路,或危險化學品名稱等;
    (七)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繫方式。
    第十條   日常報告內容按規定上報格式和要求填寫上報。

第六章   報告程式及要求

    第十一條   日常報告的程式及要求日常報告主要包括地方海事、水路運輸企業和道路運輸企業事故的月報、季報、年報以及重大節假日、季節性等特殊時段的資訊報表,應當按交通部、省交通廳及省港航局、廳運管局有關規定要求上報。
    第十二條   一般報告程式及要求發生事故後,有關人員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搶救傷員,並迅速向所屬單位報告;事故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後6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報告屬地縣(市、區)行業管理機構(個體業戶可直接向行業管理機構報告);屬地縣(市、區)行業管理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後6小時內分別報告市行業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各市行業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6小時內分別報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廳運管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廳運管局統計匯總,在次月上報事故月報時一併報送省廳。各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行業管理機構事故報告後,應在4小時內報告同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緊急報告程式及要求發生事故後,有關人員必須採取措施搶救傷員,並迅速向所屬單位報告;事故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報告屬地縣(市、區)行業管理機構。屬地縣(市、區)行業管理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小時內分別直報省交通廳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廳運管局),同時報告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市行業管理機構及市交通主管部門;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儘快了解詳情,在6小時內分別向省交通廳和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廳運管局)補報或續報,同時事故初步原因必須在12小時內續報至省交通廳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廳運管局)。凡上報省政府和交通部的事故報告,均由省交通廳統一報送。發生事故後,在死亡(失蹤)人數不明的情況下,一律按緊急報告程式先行報告,待事故情況明確後再補報。各市及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行業管理機構事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及同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事故發生地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在已知事故情況下,也應在知事故之後2小時內向省廳及省公路局(或港航局,或廳運管局)報告。
    第十四條   各廳管廳屬各單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爆炸等各類事故,或各類險情、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或易引發其他事件的均應在2小時內報省廳。
    第十五條   廳管廳屬各單位、各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公路、港航、道路運輸管理等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確定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和報告。各地各單位必須做到責任到人,加強值班工作,嚴格值班制度,保證政令、資訊的暢通,確保重特大事故情況和報表的及時上報。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對發生事故或險情按規定需報省廳的,而遲報24小時以上、漏報甚至不報的,責令事故或險情發生地和屬地的交通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機構、企業等及個人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和個人按《浙江省交通行業安全督查辦法》中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對相關的市交通局(委)按責任大小,在年度安全生産目標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責成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建議有關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行業安全事故及險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03〕375號)同時廢止。

  浙江交通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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