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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産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浙交〔2004〕567號

(2004年12月31日   省交通廳   浙交〔2004〕567號印發)


     為切實加強交通行業安全生産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浙江省安全生産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交通行業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平安交通”和實施交通“六大工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抓生産必須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及“誰所有、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則,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齊抓共管、獎懲分明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産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層層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
     二、考核範圍
全省道路運輸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和管理)安全。
     三、考核對象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
     四、考核內容
事故死亡人數,重特大重故起數,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和管理,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五、考核目標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不突破年初省廳下達的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二)重特大特事故控制指導
     1、不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2、發生其他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起數不突破省廳下達的指標。
  (三)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和管理
     完成年初確定的實施目標。
  (四)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目標
     1.按照《安全生産法》規定的職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體系,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
     2.加強安全生産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廳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文件精神,按時完成省廳部署的各項工作,及時向廳報送工作資訊或材料。
     3.建立事故防範體系,切實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積極採取對策措施,建立各類安全管理防範體系,加強危險源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按規定組織和參加安全生産知識培訓,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水準。
    4.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裝備及經費,加強安全管理投入。
     5..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産保障體系。制訂完善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對重特大事故的防禦能力,發生事故後及時參與或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6.建立事故報告和查處制度。發生事故後,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事故時,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執行故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辦法
  (一)對各市交通局(委)考核,採用300分制,即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100分,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100分(評分標準見附表1),安全生産管理工作100分(評分標準見附表5)。
  (二)對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考核,採用200分制,即控制指標100分(評分標準見附表2、3、4),安全生産管理工作100分(評分標準見附表5)。各市交通局(委)分半年度和年度對本轄區各級交通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分半年度和年度對本行業的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産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各市交通局(委)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檢查考核情況向省廳作書面彙報。省廳在各自檢查考核的基礎上,對各市交通局(委)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進行全面的檢查考核。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應在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廳分別報送半年度和全年度的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三)被評為國家級、省部級及廳局級安全生産和安全管理先進或在安全活動中得獎等,酌情予以加分。
  (四)目標考核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按不合格論處,並按《浙江省交通行業安全督查辦法》中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八、獎懲措施
  (一)考核等級
     1.市交通局(委)考核等級
     不合格:考核總分在210分以下(不包括210分),或事故死亡人數、重特大事故起數中有二小項突破指標,或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合   格:考核總分在210至264分;
     良   好:考核總分在265至284分;
     優   秀:考核總分在285分及以上,且事故死亡人數、重特大事故起數中每一小項均不突破指標。
     2、省公路局考核等級
     不合格:考核總分在140分以下(不包括140分);
     合   格:考核總分在140至164分;
     良   好:考核總分在165至184分;
     優   秀:考核總分在185分及以上。
     3、省港航局和廳運管局考核等級
     不合格:考核總分在140分以下(不包括140分),或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合   格:考核總分在140至164分的;
     良   好:考核總分在165至184分的;
     優   秀:考核總分在185分及以上的,且控制指標中每一小項均不突破指標。
  (二)獎勵檔次
     考核後達到合格的,各獎勵20000元;達到優秀、良好二個檔次的,分別再追加獎勵獎金的60%、40%。
     所得獎金的50%發給單位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50%發給安全管理職能部門。
  (三)考核獎金在廳安全管理專項經費中列支。
  (四)對考核不合格單位,全省通報批評,並由單位主要領導向省廳做出書面檢查。
     九、附則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浙江省交通系統運輸安全管理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浙交〔2000〕195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1

 

 

 

各市交通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

 

 

 

 

                 

  

考核評分辦法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100

若某項控制指標突破,則該小項不得分。

1.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2.道路運輸企業行車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3.道路運輸安全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不超過控制指標。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100

12小項中若某小項控制指標突破,則該小項不得分;第3小項中每發生一次死亡3-4人、5-9人的責任事故分別扣5分、10分,最高總扣分為20分。

1.水上交通安全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起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2.道路運輸安全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起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3.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及管理)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20

四、不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一旦發生,考核為不合格。


備註:
(一)本辦法中的責任事故指
1.道路運輸事故:負有責任大於或等於50%的事故;
2.水上交通運輸事故:負有責任大於或等於50%的事故;
3.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及管理)安全有責事故。
(二)發生事故時,其中跨地區作業的運輸企業發生的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單位(責任大於或等於50%)所在地區考核,如果兩地運輸車輛或船舶發生同責事故的兩地都要同時考核;交通工程建設(養護)安全責任事故以發生地所在轄區考核。

附件2

省公路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

 

                 

  

考核評分辦法

一、安全設施

40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的比例評分。

(1)國省道公路

20

(2)重要縣道公路

20

二、標誌標線

40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的比例評分。

(1)國省道公路

20

(2)重要縣道公路

20

三、專項工程

20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的比例評分。

 

 

 

 

 

 

附件3

省港航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

 

                 

  

考核評分辦法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水上交通安全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起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三、水路安全設施和標誌標線

20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比例評分。

四、不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一旦發生,考核為不合格。


備註:本辦法中的水上交通運輸責任事故指負有責任大於或等於50%的事故。

附件4

廳運管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

 

                 

  

考核評分辦法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1.道路運輸企業行車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2.道路運輸安全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不超過控制指標。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道路運輸安全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起數不超過控制數。

40

三、不發生省廳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一旦發生,考核為不合格。


備註:本辦法中的道路運輸責任事故指負有責任大於或等於50%的事故。

附件5

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評分標準

 

序號

        

分值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産目標明確,措施有力;安全生産工作有部署,有落實,及時完成省廳部署的各項工作,積極上報工作資訊,安全管理臺帳規範、統一。

15

未及時完成省廳部署任務,每次扣2分;年度工作無計劃、工作目標不明確扣3-6分;

上報工作資訊、報表等不及時每次扣2分;管理臺帳不規範、不統一扣3-5分。

2

行政正職定期召開安全生産會議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産中的重大問題(至少每半年1次,分管領導至少4),並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行政正職至少2次,分客領導至少4次。)

10

安全會議少一次扣3分;

領導安全檢查次數少一次扣3分。

3

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與各下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産責任書,並督促逐級簽訂安全生産責任書至各基層單位。對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10

與下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産責任制不到位的扣3-5分;

對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考核不落實的扣3-5分。沒有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的本項不得分。

4

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本部門及所屬行業、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裝備、經費落實(配備一輛安全管理專用車,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設施,每年至少設立20萬元的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15

安全生産機構不健全扣4-6分;人員不健全扣分2-4分;

安全管理經費不足、必要的安全管理裝備如車輛及相關的辦公室用品、通訊設施等沒有或不足扣3-5分。

5

組織安全生産大檢查,每年度不少於4次,按要求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業及單位及時整改隱患。

10

安全生産大檢查次數少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扣2-4分;

防範措施及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扣2-4分。

6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好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防禦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發生事故後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好各項善後工作。

10

未建立事故應急預案扣3-5分;

發生事故後未及時組織救援、事故處理不力扣3-5分。

7

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或報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

15

未按省廳規定要求上報事故、瞞報扣3-8分;

遲報一次扣2分;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相關責任人扣2-5分。

8

加強日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10

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不力扣3-5分;

教育培訓工作不力扣3-5分。

9

建立聯繫制度,經常開展聯繫溝通工作(年度內至少4)

5

未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繫制度扣2-3分;

聯繫溝通工作不夠扣1-2分。


注:每項最低得分為0分。
  浙江交通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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