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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管理辦法
浙交[2005]334號
(2005年11月3日 省交通廳省浙交[2005]334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超限運輸檢測站工作,加強我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以下簡稱檢測站)必須依法設置、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固定式檢測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省交通廳為全省檢測站的主管部門,省公路局具體負責檢測站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市、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檢測站管理工作。市、縣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檢測站建設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市、縣交通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檢測站管理工作;
  (二)負責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檢測站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協調檢測站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公路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具體負責檢測站的建設工作;
     (二)督促指導檢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檢測站各項管理制度。
     第六條  檢測站主要職責: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超限運輸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查驗超限運輸通行證,檢測車輛外廓尺寸及總載品質、軸載品質等,查處和糾正超限運輸違章行為;
     (三)負責組織超限車輛的貨物卸載和保管卸載貨物;
     (四)負責檢測站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超限運輸管理中各類數據的收集、整理和上報,提供超限運輸動態資訊;
     (六)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檢測站的領導,省公路局應對檢測站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檢測站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檢測站建設
  第八條  檢測站建設遵循正規實用、規模適度、功能齊全、便於工作的原則。檢測站選址原則上依託現有收費站或徵費稽查站,具體地點由市、縣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確定,報省交通廳核準。
  第九條  檢測站建設,徵地面積原則上為20畝左右,應建有停車檢查輔道、辦公用房、停車場、卸載庫房等基礎設施,並配置必須的檢測儀器和裝備。
  第十條  高速公路與在建國省道的檢測站,必須納入工程概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建成使用。
   現有高速公路的檢測站建設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成後由市交通局(委)負責驗收;現有其他公路的檢測站建設由所在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成後由縣(市、區)交通局負責驗收。
  第十一條  檢測站名稱按省政府批復文件規定,為“×××國(省)道(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站站牌懸挂于正大門左側(見附件)。
  第十二條  檢測站應在所在公路前後各500米(高速公路為2公里)處設置檢測站預告標誌牌(見附件)。
  第四章  人員和裝備管理
  第十三條  檢測站原則上實行4班3運轉、24小時工作制,一般檢測站每站配備路政執法人員20名,省際檢測站每站配備路政執法人員28名。
檢測站可配備必要的路政協管員。
  第十四條  檢測站新增路政執法人員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名,報省公路局審批,並經過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省交通廳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持證上崗。現有路政執法人員按規定必須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站內工作人員視情實行輪換。
  檢測站協管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0周歲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省公路局備案,並經過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第十五條  檢測站路政執法人員必須著全省統一的路政執法服裝,按路政人員著裝規定管理。
檢測站協管人員著裝由省統一規範,由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檢測站應配備路政專用車輛,用於檢測、巡查和人員運送等公務。
  第十七條  檢測站應配備必須的監控設備、稱重設備、錄影機、照相機、傳真機及電腦等辦公、辦案設備。
  第十八條  檢測站的裝備應由專人統一保管,嚴格管理制度,嚴禁公車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條  檢測站依法收繳超限運輸公路賠(補)償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浙江省超限運輸賠(補)償費專用票據”,所收繳的賠(補)償費,按收繳分離或集中匯繳方式全額繳入省財政專戶結算分戶,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罰款按規定上繳當地財政。
  第二十條  檢測站經費列入公路養路費收支預算,經省交通廳核準和省財政廳批准,由省公路局統一劃撥。檢測站經費由各市公路管理機構單獨編報年度計劃,並建立財務核銷制度,加強檢測站經費的管理。
  第五章  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  檢測站查處超限運輸車輛時,對可卸載的貨物,必須按規定先卸載、後處理放行,禁止以罰(賠)代卸。對運載不可解體的貨物、跨省跨市行駛國省道主幹線的超限運輸,檢測站可根據需要補辦超限運輸通行證(3天內分別報省、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單程通行。對運輸瓜果、蔬菜、冷凍及其他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超限車輛,原則上不採用卸載方式,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檢測站應出具檢測報告,向承運人提供準確可靠的檢測數據,告知超限量和卸載規定。檢測報告經駕駛員簽字確認後歸檔。卸載後的車輛須經復檢,對照國家標準確認不超限後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條  檢測站應監督有關部門和駁運企業嚴格按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需卸載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收取裝卸、保管、停車所需費用。
  第二十四條  檢測站在進行超限運輸管理時,應確保公路安全、暢通。執法人員應注意自身安全,採取自我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檢測站應責令超限運輸承運人自行對超限貨物進行卸載、保管、駁運。所卸貨物需要檢測站保管的,則須向承運人出具貨物保管憑據。
  第二十六條  檢測站工作人員應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並建立檢測車輛違章登記簿、檢測車輛月報表、法律文書等基礎臺帳,做到記錄、書寫完整、正確,及時歸檔,妥善保存。檢測數據必須每天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上報。
  第二十七條  檢測站對超限運輸車輛處理(罰)後,如該車未發生新的違法行為,沿路路政部門不得重復處理(罰)。
  第六章  檢測站文明建
  第二十八條  檢測站應建立《超限運輸檢測站崗位職責》、《超限運輸檢測站工作人員工作守則》、《超限運輸檢測站廉政建設制度》、《超限運輸檢測站票據管理規定》、《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貨物管理規定》、《超限運輸檢測站統計報表管理規定》、《超限運輸檢測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檢測站應設置監督箱、駕駛員休息室、開水桶、藥品等便民服務設施,並實行“十公開”:
     (一)執法依據公開;
     (二)處理、處罰程式公開;
     (三)處理、處罰及收費標準公開;
     (四)超限認定標準公開;
     (五)處理、處罰結果公開;
     (六)站點設置依據公開;
     (七)主管單位公開;
     (八)工作職責、廉政措施(自行制訂)公開;
     (九)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號、照片(著春秋裝,5寸工作彩照)公開;
     (十)服務承諾、監督舉報電話公開。
  第三十條  檢測站人員在工作值勤期間,應做到舉止端莊,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秉公辦事。
  第三十一條  檢測站工作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十條禁令”:
     (一)嚴禁刁難、辱罵、毆打駕駛人員;
     (二)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
     (三)嚴禁夥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收費帶車放車或以其他約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運輸車輛;
     (四)嚴禁接受與執法有關的吃請或饋贈;
     (五)嚴禁對同一超限違法違章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六)嚴禁利用職權參與或者允許其親屬、朋友參與對超限車輛實施卸載的經濟活動;
     (七)嚴禁對超限車輛執行不卸載只實施罰款和收取賠(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八)嚴禁將超限車輛長時間扣留而不處理;
     (九)嚴禁將罰款和收取的公路(補)償費納入小金庫或者中飽私囊;
     (十)嚴禁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二條  檢測站內外要保持整潔,做到環境綠化、美化。檢測站設施要經常維護,保持完好。不得在檢測站區域內設置商業性廣告和宣傳牌,不得擺攤設點。
     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阻礙檢測站管理人員執法、並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檢測站執法人員違反“十條禁令”,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交通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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